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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栽122棵天竺桂被判6年

来源:郑钰飞   作者:   日期:2009年12月24日

    郭东在成都开了个小型绿化公司。今年6月,他发现在成都高新西区52中学附近的沟渠旁有人在挖树。见不少树木被挖出来后放在路边,似乎没人看管,6月13日至6月14日,郭东雇佣工人、车辆将挖出来的122棵行道树搬离。随后他在暂住地郫县德源镇回龙村7组租了两亩多稻田,将树重新栽种起来。不过,几天后,郭东就知道了树是“有主”的。今年7月10日,郭东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。 

    日前,高新法院对此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。对于郭东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盗伐林木罪,这关系到郭东是在三年以上还是三年以下量刑,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有不同意见。因所盗树木价值近10万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东有期徒刑6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记者昨日获悉,郭东不满一审判决,已上诉至成都中院。     庭审争议是盗窃还是盗伐林木罪?     11月16日,高新检察院以郭东涉嫌盗窃罪向高新法院提起公诉。此后,高新法院组成合议庭,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。庭审过程中,公诉机关指控,被告人郭东挖属于他人所有的树木、移植到其租用的土地,涉案树木价值9.8万元,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,实施了盗挖他人树木的行为,涉案金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     郭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,提出其行为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罪。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指出,郭东盗挖树木的行为不是秘密进行,而是采用公开形式在白天进行,案发地也是车来车往,不符合盗窃罪“暗中取物”的行为特征,而盗伐林木罪没有限定盗挖的手段,根据盗伐林木罪的规定,郭东应在三年以下量刑。同时,郭东有自首情节,家属愿意代为管理和养护被盗伐的林木,愿意承担经济损失,请求对其适用缓刑。     法院判决盗窃罪成立判刑6年     日前高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郭东盗窃罪成立,判处有期徒刑6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法院认为,郭东的主观故意是将属于他人的树木移植到自己的控制范围内,从而达到占为己有的目的,郭东没有损害被盗树木的故意和行为,其行为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,对其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同时,郭东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,且有前科劣迹,不具备缓刑条件,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     不满一审判决被告上诉     一审判决后,郭东不服,目前已经上诉至成都中院。在上诉状中,郭东指出:“如果认为必须将树林伐倒并损坏才能认定是‘盗伐林木’,那我并未将树林损毁而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,岂不是造成后果更为恶劣的行为反而罪刑更轻的情形?”     昨日,在郭东租种的稻田边,郭东的母亲还在精心养护着这122棵天竺桂。“由于气候的关系,现在不适合移植,只能等到明年开春,再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移栽。”郭东的母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,案发后就准备将树退回去,但气候不适合,现在只有继续养着,“我们管理得很好,都活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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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编辑:叶微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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